💁🏻‍♀️日本奇案導讀

第6案|短期滯在 × 醫療費爭議
(對,是新鮮熱辣的案件)最近有一宗即將進入法院的案件引發討論:一位中國籍婦人於2019年以90日短期滯在簽證來日探親,因疫情無法回國而多次更新(🥚註:當時頗爲普遍的情況一個特別措施),一直維持90日短期簽證身份。2022年突感不適被送院治療,診斷出腦腫瘤及大腸癌,住院期間接受後醫療費帳單費用675万円(約HKD36萬)。女士於當月回國,並於2023年死亡,離世時86歲。
費用比計算是因為她無法加入日本公費醫療保險,因此被歸類為「自由診療」對象,所以診療費由醫院自由訂定,醫院將其設定為30万円/點,相當於無保險日本人患者的3倍。厚生省(類似香港衛生署角色)表示「屬於醫院自行訂立收費,官方並沒有指導的立場。一般會建議院方按實際經費定價,譬如如果有語言溝通障礙等造成額外費用。」
女士的長女已經歸化日本籍,醫院向她解釋「這是自由診療的外國人的畫一收費」。最終女兒在2025年5月支付其中225万円(相當於有醫療保險的患者的金額),並於今日(9月10日)入稟要求免除餘下費用450 万円,原因是她認為這個差額是基於「國籍歧視」,「根據聯合國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自由權利公約,這種做法構成不合理的歧視。」
所以在她的角度,母親還是比其他無保險的外國人多付了2倍醫療費。
🧐行政書士視角:這首先不是國籍問題,是「在留資格 × 居民資格」的問題
在日本,是否享有健康保險,取決的不是國籍,而是「是否被視為居民」。
具體而言:
→在留期限超過90日 → 應加入政府健康保險 → 同等對待
→ 90日以下的短期滯在 → 無法加入政府健康保險 → 為「自由診療」對象
這位婦人停留在日本多年,真的是正式的「旅居」了。但因為她的簽證屬於「90日短期滯在」,因而一直未取得居民資格(Resident Status)。
這並非「因為她是外國人所以收貴一點」,而是「她在制度上未被視為日本的居住者,亦未負擔應有的社會保險費用」,因此醫療費用才無法以居民身分計算,而這些政府負擔費用其實應該稱之為「醫療福利」。
即使是「探親 × 疫情延長」這種看似常見又有情理的例外狀況,一旦制度上無法取得居民身分,相關的醫療、保險、社會保障,都完全無從享有。
跟之前的城中熱話「旅居90日」其實互相呼應。日本沒有「旅居」簽證哦!要不就是合法居民,或者旅客(當然旅客可以每日都選擇只留在屬於自己的房子裡)。但兩者的留日資格並不一樣,社會責任/福利也不一樣。旅客應該怎樣保護自己?旅客有旅遊保險嘛!
至於額外多出的2倍醫療費,😮‍💨照顧不懂日語的外國人是要成本的,自由市場自由定價…我覺得同拉麵店收貴d一樣。
💁🏻‍♀️蛋LC小貼士
無論案件最終法院如何裁決,這都是一個制度提醒。想得到制度內的保障,先要進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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