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行政書士導讀
日本國籍法有關「雙重國籍」的判決
先說說故事背景:
京都先端科學大學教授清水裕子(現年60歲)出生于東京。
2008年與加拿大籍丈夫結婚後申請取得加拿大國籍,長居海外。
2018年其父生病需要照顧,她打算回到日本,向當地日本大使館了解才發現根據🇯🇵《国籍法》第11条第1項,「自願取得外國國籍者,當日即喪失日本國籍」。因此她的日本護照無法更新,唯有改用短期簽證回到日本,之後短期簽證到期後一度被視為「不法滯在」。最終她只能以「日本人配偶等」的身份重新申請在留資格,並於2024 年取得永住。
於是她狀告日本政府《国籍法》第11条第1項(「日本人が自己の志望によって外国の国籍を取得したときは、日本の国籍を失う」)違憲。理由是:
→日本憲法第22條(居住・移転の自由)以及第13條(幸福追求権)保障個人自由,應包含「不放棄日本國籍的自由」。
→在全球化時代,單一國籍主義已不合時宜。
9月30日大阪地裁裁定:
1)國籍取得與喪失的條件屬於立法裁量
2)防止重國籍所引起的外交保護衝突、權利義務矛盾,屬於「合理目的」
3)因此駁回訴訟,確認她已失去日本國籍。
清水教授批評「在這麼全球化的時代,國籍制度卻仍停留在120年前的框架。判決的『合理』,到底是誰的合理?」。不過觀察其他同類型案件的判決,她決定放棄上訴。
說回日本的國籍法。
現今的國籍制度幾乎原封不動地保留了1899年舊《國籍法》精神(唯一國籍主義)。這個時代背景是「國民皆兵」與「國民一體」的概念,日本國籍等於效忠與責任。即使戰後憲法有所改動,但國籍條款依舊沒有大改動。現在主要國家大多數都已經承認雙重國籍,日本甚至是G7裡唯一的例外。
國籍在日本不是單純的「旅行證件」(🤪日本護照保有率只有17.5%,大概每6個人當中只有1人持有有效護照),而是一種「共同承諾」。而「一人一國籍」大概就是維持這個共同體的一種象徵。
時至今日日本法律仍然維持「唯一國籍主義」,特徵是「自願取得外國國籍後會自動喪失日本國籍,此外,未成年人士如果因父母不同國籍而成為雙重國籍者則必須在22歲前「選擇國籍」。
清水教授的挑戰最終未能動搖《國籍法》的基本結構。
這個古老的島國仍然維持「非常先進有趣」又「非常古老」的矛盾。
日本網民主流反應並不支持清水教授。認為她明知故犯又任性,而且現在已經不是日本人了,「カナダ人としてこれからも頑張ってください(作為加拿大人請繼續努力)」
作為外國居民,理解並尊重這些「制度邏輯」,正是我們在日本生活時的第一步。
而行政書士,正是幫助你看清這些法律牆壁的「翻譯者」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