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案|被賣到東京的泰國女孩

💁🏻‍♀️蛋老師奇案導讀
第11案|被賣到東京的泰國女孩
🙄剛剛發生在東京的案件。今年6月一名12歲的泰國女孩的媽媽說的「我們去日本工作」,以15日短期簽證到達日本機場之後直接被帶往按摩店。
媽媽告訴她「在服務完成前20分鐘幫客人(…我省略了🙄)這樣就完成」。女孩曾經表達不願意,但無法反抗母親。母親告訴她如果她不在這裡工作,家人就無法生活。第二天母親就消失了,而且據調查指,母親大概2週後就出境了。女孩很想回家,也很想上學,「服務態度」不好,店舖會透過網絡跟她媽媽說完之後媽媽會罵她。就這樣過了33日。她聽旁邊的人說,簽證過期又被入管發現的話,就會被抓進監獄。最後她抱著會被拘捕也要回國的決心,鼓起勇氣跑到入境管理局求助。
案件仍然在調查中,暫時按摩店經理因為「違反勞動基準法的雇用最低年齡」被捕,進一步向人口販賣方面調查中。女孩則以人口販運的受害者身份受到保護。
目前,日本警方、入管、泰國大使館及國際移民組織(IOM)都正合作處理有關案件。
老實說,這個案件不「奇」,但很無良🙄
據泰國媒體的報導女孩的母親急需更多的錢,是因為再嫁了的新丈夫和家人欠債。所以索性將12歲的女兒賣落火坑。
💁🏻‍♀️在日本,簽證過期之後…
留學期間遇到過一些非法過期居留,在日本打工的外國人。他們一般都打算賺夠了錢就去自首,不少人理解為「簽證過期」=「要被捕」。不過其實這並不是同一件事。
1)過期居留 ≠ 犯罪
「不法滞在(オーバーステイ、overstay,指外國人在留期限屆滿後仍留在日本)」
並非不是刑事罪行,而是一種行政違法,不過如果被認定有惡意(例如:以犯罪/打工賺錢為目的、牽涉偽造文件←嗯!令我諗起一個粉紅色頭髮的男人&他的未婚妻),就有可能成為刑事罪行了。
所以如果處理得當,仍有機會「不被拘留、平安離境」。
2)出頭制度(自主出國)
法務省設有「自主出國制度」,只要本人主動向入管表明「願意回國」,且符合條件:
→無犯罪紀錄
→無未繳罰金或債務糾紛
→有回國資金或機票
入管可以讓當事人「不被拘留」地辦理離境。
3)行政書士的角色
行政書士「陪同自首、協助與入管溝通」。若有特殊情況或可以協助申請「特別在留許可」。總結是,越早處理,越有機會以溫和方式結束。
希望沒有人需要用到這篇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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