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刑事司法程序優先於入管行政程序(刑事手続優先の原則)」推敲↓
1)當事人未保釋/繼續被羈留
住所:未定
狀態:合法在留,但尚未被任何市町村納入住民基本台帳(一種過渡狀態)
→ 沒住民票(未完成住民登錄)
→ 原則上未加入國民健康保險
→ 原則上未加入國民年金
→ 不會產生住民稅(住民稅以前一年度所得及住民登錄為基礎課稅)
※另外,羈留期間的醫療由刑事設施提供,不適用國民健康保險制度
2)當事人已經保釋候審(文中提及已經被正式起訴)
法院在決定是否保釋時,會衡量逃亡風險等因素,因此一般會要求當事人提供可聯絡的居所及聯絡方式。這部分通常會由律師協助安排及向法院說明。
所以原則上她接下來會:
→ 建立住民票
→ 加入國民健康保險
→ 加入國民年金
→ 成為住民稅制度的對象(視所得狀況而定)
題外話:
無論是羈留所(拘置所)還是監獄(刑務所),被收容者的醫療由刑事設施提供,其費用由國家負擔,不透過國民健康保險制度處理(被収容者の医療は刑事施設が提供し、その費用は国が負担する)
換句話說,這段期間她的身份,並不是「遊客」,也尚未完全進入「居民」體系,而是處於一種由入管制度暫時承認其合法存在、並配合刑事司法程序的過渡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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