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繳納意願」怎樣判斷?
《產經新聞》獨家報道,取得政府有關永住資格取消指引的草案內容。
今次最值得留意的,是政府開始嘗試把「故意不繳納」寫得更具體。
根據報道,草案提出,例如:
→收到催繳通知後仍拒絕繳納
→即使進入扣押財產等滯納處分程序,仍沒有繳納意願
→因逃稅被判有罪
→隱匿財產等妨礙政府追收欠款
以上都可能成為考慮取消永住資格的情況。
另一方面,草案亦明確指出,下列情況原則上不屬取消對象:
🙆🏻♀️正按分期付款計劃繳納
🙆🏻♀️已獲批准延期繳納(納付猶予)
🙆🏻♀️因疾病、災害、失業等非本人責任而無法繳納
換句話說,並非單純看「有沒有欠款」,而是看整體情況,包括當事人的繳納態度及是否積極履行義務。
⚠️現時仍只是《產經新聞》取得的指引草案,並非官方正式版本。
政府預計今年秋季公布正式指引,並計劃於2027年4月開始運用。
※一切以官方公佈為準
🇯🇵永住取消指引草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