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謝大家參加!
今天又遇到一條很香港人的問題:
「我可以用 A 文件代替 B 文件嗎?」
(其實已經被問過N次。)
在香港辦手續時,很多人都習慣這樣想:
→ 能不能用 A 文件代替另一個證明?
→ 能不能用銀行紀錄代替收入證明?
→ 能不能用稅單代替 B 文件?
這種思路在包括香港在內的很多地方都很常見。
只要能證明同一件事情,往往會比較靈活處理。
但在日本,邏輯往往剛好相反。
日本近代法律制度是在明治時代建立的,當時大量引入德國法系(大陸法系)。這一套制度的一個特徵是:行政程序通常會預先規定好文件形式。
也就是說,制度會先寫明:
→哪一種文件
→哪一種格式
→哪一種證明
行政機關審查時首先確認的,往往不是「這份文件能不能證明事情」,而是:
「是否提交了制度指定的那一份文件?」
這種做法的好處是:
👍決定比較一致
👍官員裁量空間較小
👍不容易出現因人而異
但同時也會帶來一個結果:
替代文件通常很難被接受☹️
因此在日本,很多證明文件其實都是按照「用途」被設計出來的,不同文件對應不同法律程序。
相比之下,香港長期受英美法系(Common Law)影響,行政文化比較重視「實質證據」,也就是「事情是否能被證明」。
所以很多時候,只要能證明同一件事情,文件形式可以比較靈活。
所以簡單說:
💁🏻♀️蛋LC小貼士:
香港的邏輯比較像「事情 → 找文件證明」
日本的邏輯比較像「文件 → 承載事情」
制度設計不同,也是很多人準備到日本生活時,會慢慢體會到的一個小小差異。
理解這個順序,日本很多行政手續其實就變得很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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