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經典判例|森川キャサリーン事件

💁🏻‍♀️香港人行政書士導讀
日本經典判例|森川キャサリーン事件
提到昨天的「マクリーン事件」,自然不得不提另一宗同屬於經典有關於外國人判例的「森川キャサリーン事件」。
時間:1980年代
人物:美籍女性 Catherine Morikawa(森川キャサリーン)
經緯:Catherine與日本人結婚後,以定住外國人身份在日本生活約9年。
當時的制度跟現在很不一樣,並沒有今天大家熟悉、在機場簡單填寫一下資料便可保留在留資格離境的「みなし再入国許可」。那個年代,每一次短期離境,都需要個別申請「再入國許可」。
而當時的日本社會,正處於外國人指紋押捺制度爭議高峰期。不少在日外國人認為,即使已經長期在日本生活,仍然被當作潛在犯罪者般管理,因此出現大規模拒絕按指紋運動。
Catherine過去9年居日期間,亦曾3次取得再入國許可。不過其後計劃前往海外旅行,再次申請再入國許可時,由於拒絕按指紋,而法務省當時亦被認為採取較強硬立場:「拒絕指紋押捺者,可能不批准再入國。」
於是Catherine狀告日本政府。
案件其中一個核心問題是:
⚖️
日本憲法第22條所保障的:
「居住、移轉、海外移住自由」是否也保障外國人的:
1)入國自由
2)再入國自由
案件一路打到最高裁判所。
1992年11月16日,最高裁作出判決(最判平成4.11.16)。
而這宗案件,最終確立了一件極重要的事:
⚠️ 外國人在日本的「再入國」,並不是一種當然受憲法保障的權利。
判決中其中一句極有代表性的內容是:
⚖️
「再入国の許可を受けることができるかどうかは、国の裁量に委ねられている。」
(是否能獲得再入國許可,係委諸於國家裁量判斷之事項。)
判決核心意思大致可以整理為:
⚖️ 外國人的入國與再入國,原則上仍屬國家主權範圍。
換句話說,即使已經在日本長期生活、建立家庭,也不代表憲法當然保障:「可以自由離開日本後再次返回日本」。
這宗案件其中一個當時讓社會頗受衝擊的地方是⋯法院在理解「再入國」問題時,基本上仍然沿用了與「新規入國者」相近的法律邏輯。
也就是說:
⚠️ 即使已經在日本生活9年
⚠️ 即使已有家庭與生活基礎
「再入國許可」本身,始終仍然被理解為國家裁量的一部分。而這種思維,其實與之前提到的「マクリーン事件」非常接近。
兩宗案件共同形成了今天日本入管制度的重要基礎之一:
⭕️ 外國人享有基本人權
❌ 但入國、在留、再入國,本質上仍受到國家管理與裁量
💁🏻‍♀️蛋LC小貼士
今天很多人已經習慣在留卡、みなし再入國、機場自動通關等制度。不過日本現在的外國人在留制度,其實是經過很多社會爭議、制度調整與經典判例,一步一步形成。
而這些距離今天數十年的案件,直到現在,其實仍然默默影響著:
永住、簽證更新、再入國等制度的理解方式。
而且值得留意的是,這種「外國人享有人權,但入國/在留/再入國仍屬國家裁量」的思維,其實不只日本。
美國、英國、澳洲等不少國家的移民制度背後,也能看到相近的法律邏輯與政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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