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經典判例|マクリーン事件

💁🏻‍♀️香港人行政書士導讀
日本經典判例|マクリーン事件
最近因為小野田大臣一句:「永住不是『權利』,而是『永住許可』」,再次引起不少討論。
而如果要說到「外國人在日本的人權」與「在留的本質」,在日本法律界,有一宗幾乎所有法律系學生、法律從業者、行政書士考生都一定讀過的經典判例:
「マクリーン事件」。
某程度上,它就是今天日本入管制度背後的重要法律原點之一。
時間:1970年代
人物:美籍英語教師 Ronald Allan McLean(ロナルド・アラン・マクリーン)
經緯:McLean 持工作簽證在日本生活期間,參與反越戰等政治活動,其後申請更新在留期間時,被法務大臣拒絕。理由之一,就是其政治活動。
案件最後一路打到最高裁判所。
1978年10月4日,最高裁作出判決(最大判昭53.10.4)
而這宗案件,最終確立了兩件極重要的事:
1)外國人在日本,是否享有憲法上的基本人權
2)外國人在日本的「在留」,是不是一種權利
判決中有3句極為著名。
⚖️
「憲法第三章の諸規定による基本的人権の保障は、権利の性質上日本国民のみをその対象としていると解されるものを除き、わが国に在留する外国人に対しても等しく及ぶものと解すべきである。」
(憲法第三章所規定之基本人權保障,除依權利性質應解為僅適用於日本國民者外,對於居留於我國之外國人,亦應一體適用。)
簡單說:
外國人在日本,原則上也受到憲法基本人權保障。
不過,真正深深影響今天日本入管制度的,其實是後半部分。
⚖️
「わが国の政治的意思決定又はその実施に影響を及ぼす活動等外国人の地位にかんがみこれを認めることが相当でないと解されるものを除き、その保障が及ぶ。」
(惟對於足以影響我國政治意思決定或其執行之活動等,鑑於外國人之地位而被認為不適宜承認之事項除外,其保障始得及之。)
(🙈日本判詞有時真的很迂迴)
用日常中文整理一次:
外國人原則上享有人權保障,但涉及國家政治決定等領域時,仍然可能受到限制。
而最後一句,幾乎是今天所有入管實務背後的重要基礎:
⚖️
「外国人に対する憲法の基本的人権の保障は、在留期間中の憲法の基本的人権の保障を受ける行為を在留期間の更新の際に消極的な事情として斟酌されないことまでの保障を含むものではない。」
(憲法對外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並不代表其於在留期間內所從事受憲法保障之行為,在更新在留期間時不得作為負面因素予以考量。)
換句話說:
即使某些行為本身受憲法保障,也不代表入管在更新簽證時不能把它納入判斷。
而「在留」本身,始終被理解為國家廣泛裁量的一部分。
這也是為什麼直到今天:永住、歸化、簽證更新等制度,日本政府依然保有相當大的判斷空間。
マクリーン事件距今已接近50年,但它至今仍默默影響著日本對外國人在留制度的理解。
另外,至於「外國人離開日本後,有沒有自由再次返回日本」,則在另一宗著名判例「森川キャサリン事件」中出現過類似討論。
💁🏻‍♀️蛋LC小貼士
日本的在留制度,除了法律條文與提交文件之外,其實也受到過往判例、行政裁量,以及長年累積下來的法律理解所影響。像マクリーン事件這類經典判例,雖然距離今天已經接近50年,但直到現在,仍然默默影響著日本對外國人在留資格的理解方式。
而這種情況,其實不只日本,很多國家的移民與在留制度背後,也都有各自長年形成的法律邏輯與政策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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